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假保護真極權-田年豐-2010.04.28.

假保護真極權-田年豐-2010/4/28

  明明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依法不能進口美國牛絞肉、內臟等,卻被「前」楊署長定義為要在胸腹之「內」才算內臟。牛睪、牛舌…都在胸腹腔之外,當然依法可以進口。楊志良好個依法行政,強辭奪理無法無天。

  4月27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法務部稱將可有效遏阻狗仔文化…。原來我們目前已多如牛毛的法令,還不夠遏阻狗仔橫行?難怪有販售學生個資圖利的補習班及學校行政人員或老師、校長,明明証據確鑿,卻都判無罪。保險金融人員或稅務等政府機關,藉職務侵犯個資,也少有被判刑者。到底法務部的所謂狗仔,包不包括這些人在內?是否應請教「楊前」或「前楊」署長代勞定義並週知?

  據新「個資法」規定,有關「性生活」的報導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這實在有如脫褲子放屁,一樣臭卻更不實際。按「楊前」或「前楊」的定義,東西要在裡面才算內。那麼此法所規定的「性生活」,應只可以單指正式已婚配對象間的性愛活動。其他任何型態的性關係,都不可以算是「生活」,而是外遇啦!開會啦!聊天啦!等超友誼什麼啦。果如此義,立這個法,不更像是廢人立廢法嗎?反之,假尊重個人隱私,到底更偏向保護誰呢?難免令人想起劉兆玄的不「開」難「會」冷水坑?有「開」就「會」吾慾昇?

  再例如「犯罪前科」也要徵得當事人同意才能報導,難道司法的判決文不是公開宣判嗎?是個人秘密嗎?或新法所指稱的犯罪前科是指向道德的,良心的,天知地知,尚不為局外人以及法律所知的已犯罪行為?不然,此法豈不矛盾!若然,豈非多此一舉!不但勞民傷財,笨蛋立笨法,恐怕還涉瀆職弄權玩法的嫌疑。

  三如「社會活動」也在新法規範約束報導之中。按常情認知,社會通常被泛指在外面的,光天化日下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而與上述意義相反的,按常情不叫做社會活動,有些甚至被稱之為「黑社會」。即泛指窩在內的,偷偷摸摸的,不讓人知的。新個資法到底是要保護人們的「社會活動」還是「黑社會活動」?無事生非,又定義不清楚,恐將治絲益棼。

  其他尚有醫療、健檢、財務¬…荒唐太多不及備載。簡此三例之論述,已足以清楚看懂馬政府,想假藉保護個人隱私權益,實行白色恐怖。馬英九醉翁之意不在酒,意圖讓警總幽靈復生,回復黨國極權暴政。為了方便統治,竟連法理上屬告訴乃論的個資案件,也一併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胡鬧至此地步的政權,真是未聽聞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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