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有罪無罪既不是民主多數決,也非法官說了算 ---- 從電影「12怒漢」談民主法治與人性常識-田年豐-2011/04/26

有罪無罪既不是民主多數決,也非法官說了算
---- 從電影「12怒漢」談民主法治與人性常識-田年豐-2011/04/26


「十二怒漢」1957年上映,由亨利方達主演,由12個互不認識的人所組成的陪審團,對預謀弒父嫌疑受審的18歲孩子,如認定存有合理的懷疑,必須12個人一致達成無罪認定,反之則需無一例外做出有罪主張。聽完法官的面諭,12個人被鎖起門來表決,11個人主張有罪,只有一個人因不確定有罪或無罪,但認為事關一位年輕人的生命,至少應該先討論一下再表決。主張要在Talk之後,如果11個人仍全部主張有罪,那麼,他也願意服從11個人的多數看法。反之,則應該有更多的討論。

電影的結局,是這位獨排眾議,要求先討論再決定的NO.8陪審員,反過來說服主張有罪的11位陪審員,獲致12位陪審員全部一致主張無罪的認定。

日本動畫家宮崎駿在1990年代接受筑紫哲也訪問時,曾表示非常討厭這部片子,認為怎會有那樣離譜的電影?只因為主角主張正義便可以蹂躪其他11個人嗎?或許那是關乎一個年輕人有罪無罪的事實,可是主角未免太孤僻,太顧人怨了。這樣的一個人,他老婆不會跑掉嗎?(笑)如果說這就是民主主義的話,民主主義就不成立了。(詳宮崎駿「出發點」書第29頁)

我不確定是否完全了解宮崎的意思。因為單單只在「本文」(即上述文句)上推敲,很可能會認定宮崎先生是個對民主主義存有偏差觀念的判定,而這與宮崎一系列動畫作品中,所表現的思維,並不搭調。

因為民主主義,並不是單純的多數決,沒有經過充分而且透明的資訊交流,沒有經過交互討論、理解、說明的訊息與理念,是很容易使人們在觀念上和判斷上雙雙出錯,或固執己見,或攬鏡自賞而沾沾自喜,自以為是而誤假為真。民主不應該完全依靠多數決的表決,探究根據真實的事實,理性對話才是民主的內涵。當然這當中存在一個瓶頸,就是何謂真實呢?有誰確定知道呢?從生活經驗來看民主法治的事實與真實,常常看似相近實相遠。

一週前,有對父子因產權而對簿公堂。於開庭時,該父親責罵兒子「算敗類」。該兒子憤而提告,板橋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該父親拘役20天,也可以改罰金2萬元抵罪刑。民間司改會律師高涌誠指出,依法本案判決不能說判錯,若該兒子堅不撤告,法院也只能依個案作出判決。

這個判例,是我們生活所見的事實。問題是這樣的事實,給人們的感覺,卻活似不在真實當中。法律並不是至高無上的天條,所謂「依法判決」一旦偏離人性與常識,就脫離了真實生活。這樣的法律,不只是惡法亦法的無賴無恥;這樣的法律,將演變成社會的亂源。

像目前法律規定「只抓娼不抓嫖」的台灣,多少檢警調等司法與治安人員,藉此法條吸食娼妓的血並與黑道勾結作惡。而更荒唐的是,法律明定嫖雛妓是犯法的行為,卻有女法官邵燕玲在女童性侵案中,因「無法証實有無違反三歲孩子的自主意願」,而對性侵嫌犯做出無罪判決!那嫖雛妓要怎判犯法呢?

而我們社會,還有多少法界賢達,仍然說這是「依法判決」。也有人說,這個性侵女童的嫌犯也有可能被江國慶,被蘇建和,被冤枉偷扛古井……,邵法官是替人洗清罪嫌的好法官。

暗無天日的司法,確實存在多種可能。但用不知有無違反三歲孩子的性自主意願的說辭,來為性侵嫌犯洗清冤情,未免太無法無天了。依法判決,自由心証,多少法官的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可見一個人之有罪無罪從來就不是法官說了算。

美國的法院,由陪審團來認定有罪無罪,再由法官依法條認定刑責輕重。電影12怒漢,因演出陪審團的故事,討論、說理、推敲的過程,有如偵探推理小說一樣。因此有人認為這是一部民主法治的法律電影,也有人傾向說這是推理電影。

但在此想說這是一部角色扮演的電影,12個陪審員,加上3個只聞其聲未見其影的1位被告律師和2名目擊証人,共15個角色,扮演活生生的人性弱點。唯一比較可議的是12個怒漢,都能誠實的面對自己的脆弱與偏執,因此這部電影名字應該叫做「12聖人」才對。

看這部電影,如果能把自己偷偷的擺進電影裏面,看看15個角色中,自己具有那些相似的,共同的,一樣的特點,對自己的認識一定比攬鏡自照更有幫助。反之,將有如入寶山空手而回的遺憾。

台灣的政治人物,最需要看這部電影。尤其那幾位被提名出任大法官,卻不願虛心誠實面對自己的行為,已經違反人性與常識,卻仍硬著臉皮想當大法官的人。像那位女褓嬤法官,自己與親人子女都擁有外國籍,外國居留權,卻也敢要出任位尊無比的大法官。這樣的價值觀,相較於無恥政客的外國籍與居留權等身份,更是下流齷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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