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各類急難救助及損失補償資訊


各類急難救助及損失補償資訊



提供各項收集到的急難救助、農損補償、搶修服務等相關資訊,可依需求點閱連結查詳細資料

「走過風雨 攜手重建」-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原重建相關民眾濟助事項(詳細資料)
詢問單位: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02-89127636

民眾個人部分
死亡、重傷、失蹤救助金賑助
死亡100 萬(重大災害,比照921 震災標準;中央政府20 萬元、地方政府20 萬元、賑災基金會60 萬元)
失蹤100 萬(重大災害,比照921 震災標準;中央政府20 萬元、地方政府20 萬元、賑災基金會60 萬元)
重傷25 萬(中央政府5 萬元、地方政府10 萬元、賑災基金會10 萬元)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社會司︰02-23565225


安遷救助
安遷每戶最高10 萬元(以戶內人口5 人為限,每人2 萬元)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淹水救助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50 公分以上之現住戶,每戶發給新台幣二萬元,以一門牌一戶計算。
聯絡單位:各鄉鎮市區公所

安遷賑助
每人發給慰助金新台幣1 萬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5口為限。(安遷、租屋、淹水慰助金,每戶以賑助一項為限,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租屋賑助: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 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3 口為限,賑助期間為半年。(安遷、租屋、淹水慰助金,每戶以賑助一項為限,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生活扶助、安遷賑助、租屋賑助、淹水賑助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50 公分以上之現住戶,每戶發給新台幣二萬元,以一門牌一戶計算。(安遷、租屋、淹水慰助金,每戶以賑助一項為限,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個人、榮民、勞工、原住民急難救助方案(個人急難救助方案詳細資料)

內政部http://www.moi.gov.tw
災害賑助:
1.死亡(含失蹤)救助:每人最高20萬元
2.重傷救助:每人最高10萬元
3.安遷救助:每戶最高2萬元
洽詢專線:02-2356-5225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行政院退輔會http://www.vac.gov.tw
災害慰問標準:
(一)人員傷亡慰問金:
  1.死亡: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
  2.失蹤: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3.重傷: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房屋損毀慰問金:
  1.房屋全毀:每戶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2.房屋半毀:每戶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其他損害慰問:依受損實況發給每戶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元。
洽詢專線:(02)2725-5700、0800-212-154或各榮民服務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依災害發生時訂定機動救災政策及災後家園重建就業優先處理計畫,以提供無工作之受災者就業機會及工作津貼。
2.災區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專案
洽詢專線:0800-777-888、02-8590-2866、02-8590-2567

行政院經建會 http://www.cepd.gov.tw

行政院中美基金「協助天然災區住宅修繕貸款」: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1%浮動計息。
1.協助災區民眾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部分,每戶最高200萬元。
2.購置日常生活必須配備部分(包括自用之傢俱、家電及交通工具等),以20萬元為限。
洽詢專線:經建會財務處:02-2316-5441、台灣土地銀行:02-2348-335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2-2311-8811、臺銀:02-2349-3456、三信商業銀行:04-2224-516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http://www.apc.gov.tw
1.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
2.天然災害農業設施設備復建救助
3.提供天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4.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伍萬元,其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參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壹萬元。(企劃處)
5.生活扶助:遇有特殊事項,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洽詢專線:02-2557-1600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農業損失補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ttp://www.coa.gov.tw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9日農輔字第 0980051041 號及第 0980051043 號公告:
主  旨: 98 年 8 月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漁業災害,茲公告高雄縣、屏東縣及花蓮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鄉、鎮、市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 10 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立即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一。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為合於本辦法第 5 條規定之農民。
(二)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9日農授金字第 0985080404 號及第0985080407號公告:
主  旨:98 年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臺中縣、臺南縣及臺東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二;貸款利率為年息 1.25% 。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 98-01 ,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四、為瞭解此次災害貸款辦理情形,請貸款經辦機構自公告日起每星期四中午前將截至前一日止辦理情形傳真至全國農業金庫彙報本會。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 10 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當地鄉 ( 鎮、市 ) 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 10 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核實貸放。
洽詢專線:0800-071-688
農業損失補償辦法詳細資料

其他相關資訊:
1.保險理賠、健保協助及稅務減免
2.水電交通服務資訊
3.本國銀行天然災害相關貸款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