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公車色狼與車長權責-田年豐-2011/10/02

公車色狼與車長權責-田年豐-2011/10/02

9月29日自由時報A1及B1版,分別登載抓到兩隻色狼。A1狼出現在9月27日下午,剛剛被捕獲;B1狼則遠在2月11日上午現形,經高院認定涉及二度性侵,重判6年徒刑。

從報導上可看出,這兩隻狼都與龍山寺站或有地緣關係。因此,除抓狼送警法辦之外。警方等有關權責單位,有必要對出事頻繁的公車路線與值班的司機,有所調查與過濾其交往情形。尤其B1狼的公車司機與公車公司,對受性侵的女學生,是否應負起該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責任,甚或犯行,這是該明確立法給予約束。

公車作為一種交通工具,與船和飛機一樣,機長船長車長對乘客的生命安全,都負有應盡的義務與權責。從台北客運公司訂定的公車上性騷就標準作業流程來看,可以推知公車之狼出現頻繁,受害民眾很多。而公車司機與公車公司,在法律未明確規範約束下,對自己係密閉交通器的最高負責人,恐怕尚且認知不明,因此政府應立法賦予相關權責與義務,公車公司也才得以完全負起連帶責任。

而除稱許公眾見義勇為外,公眾的權責與義務,仍留有討論的空間。如果說在戰場上,戰友應該不惜生命奮戰,才能有效完成相掩護支援,也才能確保大家得以最多數存活下來。那麼在我們日常生活周遭,是否至少也要互相以耳目守望,以口腳來聲援傳遞幫助呢?

目前,我們只好先做到自我保護(一)要坐在靠走道的位置(二)馬上離座大聲求助(三)有如防災一樣,家人平日要一起預作防狼推演(四)珍惜手中的選票,絕對不貪圖小利而把票賣給讓人民生活困苦,生命不安全,只會透過買票賄選,只會把幸福當口號來催眠的政黨與其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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